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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(记者孙梦)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,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药师制,门急诊药房实行窗口式或柜台式发药,将药品购销、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、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,在药品购销、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医院将可能被究责……近日,卫生部就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》征求意见,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。
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,二级以上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应由药学、医务、护理、院感和临床科室等负责人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。他们负责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、供应目录及监测、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并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,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库等。
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建立临床药师制。制度建立后,临床药师要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;对病人进行安全用药指导,实施治疗药物监测,指导合理用药;对处方和用药医嘱进行适宜性审核;收集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等信息,建立临床药学信息系统,提供用药咨询服务等。临床药师要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,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。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,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。
此外,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;二级医院设置药学科;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,临床药品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。医院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与控制制度,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及超常预警制度,还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制度等。
来源:健康报2010年1月1日(由杨燕供稿) |